道可特研究 | 浅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前 言:平台(Platform)是网络时代市场资源整合和商业模式创新而成的具化形态。平台公司连接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在吞食市场份额并转变竞争格局。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反垄发〔2021〕1号)下文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本文拟通过梳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进行归纳。
LAW
一
《指南》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
《反垄断法》与《指南》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1.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定因素包括: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如符合前述第2项、第3项的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指南》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
《指南》第十一条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因素的具体化列举,包括:
6、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三
经典案例对互联网平台市场
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
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直接决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平台竞争是否构成垄断的判断,现有司法实务认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的开放、免费、无边界性给平台经营者很多竞争机会,腾讯公司将即时通信软件与安全防护软件捆绑、排斥奇虎公司软件的安装,虽未构成垄断,但已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的限制,也应引起我们关注。
总 结
《指南》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一定指导意义,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平台属性、产品特征、相关交易细节、技术特征等对具体个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综合权衡,需平台的法务部门及时关注司法机关相关判例、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作 者 简 介
魏 鑫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
执业工作经历:
曾先后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汇能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新天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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